| 2016-06-27 VG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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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親愛的客戶
依照IMO(國際海事組織)最新修訂之SOLAS(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)規定,自7月1日起(裝船日)託運人在貨物裝船前必須提供貨載之認證總重(VGM =貨重+櫃重)給船公司和港口碼頭代理,並嚴格規定”沒有提供VGM就無法裝船 (NO VGM NO LOAD)”—屆時,敝司將會配合船公司執行該規定,懇請貴司配合如下:
1. CY 整櫃
a. VGM得以按貨櫃進站之過磅重量扣除車頭、板架及燃油的重量後取得,故請貴司委託之拖車司機提供正確的車頭、板架及燃油重量,以便能有準確的VGM。託運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僅需在裝櫃清單(CLP) 上簽署,託運人再依CLP資料傳輸給OSTCL即可。
b. 如果託運人欲採用自行測量的重量為VGM,以與上述測量結果誤差值在正負5% 以內為限,但若誤差值在正負5% 以上,則需重新過磅,若重新過磅後差距仍在正負5% 以上,則以過磅重量為VGM且託運人需支付重新過磅的相關費用給貨櫃場。
c. 上述二種方式託運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均需在裝櫃清單(CLP) 上簽署並傳輸給OSTCL以符合SOLAS規定。
2. 散貨(CFS/ CY) /CONSOL 櫃(CY/CY) / CY+CFS加裝
a. 貨物經由貨運承攬業者( Forwarder/Consolidator:OSTCL) 出口:
貨運承攬業者須自行提供VGM並在配櫃單上簽字/蓋章交給貨櫃場,再由貨櫃場傳輸給CARRIER。
b. 貨物未經由貨運承攬業者( Forwarder/Consolidator:OSTCL) 出口:
託運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自行於進倉單上提供貨重並簽字/蓋章交給貨櫃場,再由貨櫃場加總棧板、固定繩索、及空櫃重算出VGM傳輸給CARRIER。
OSTCL認定裝櫃清單 (CLP)、配櫃單、進倉單上的簽字/蓋章具有等同託運人簽字的效力.
VGM 截止傳輸時間為結關時間。
VGM將不會顯示在提單上,提單上的重量還是根據貴公司提供的提單做法為主.
為應適7/01起實施SOLAS規定,各家船公司/櫃場有個別的VGM表格及相關配合要求不盡相同,請來電洽詢.
更多法規訊息請參閱IMO及世界航運理事會(WSC)網站:
http://www.worldshipping.org/industry-issues/safety/cargo-weight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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